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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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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2014-11-27 22:16  

(修订试行)

第一条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领导机构。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中具有高水平的同行专家组成,也可以聘请国外专家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实验室聘请,本校委员一般情况下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四年。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1、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研究方向及发展规划;

2、审查和建议与实验室有关的主要学术活动和学术交流计划;

3、听取审议实验室的工作报告和年终总结报告,定期对实验室的工作进行评估;及时了解和掌握实验室管理和科研进展情况,出现问题及时解决。

4、审定开放课题基金指南、评审研究课题及建议资助金额。协调开放事宜,监督课题经费使用及课题进展情况;

5、评议研究成果并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成果和优秀研究人员。

6、审议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第四条 工作方式:

1、每年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

2、采用会议或通讯的方式每年进行一次课题评审。

3、学术委员会主任在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会议。

4、充分发扬民主,学术委员会的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委员出席的会议上的三分之二委员通过方为有效。

5、实验室采取通讯方式定期向学术委员报送实验室工作纪要及学术简报,使学术委员会及时了解和掌握实验室工作情况。

6、学术委员会委员通过讲学,短期工作,派遣研究生等多种形式积极参加和支持实验室的工作。实验室应为此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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